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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两次被诉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25 08:25:49


    夫妻本应相互扶持,共同维护婚后感情,但却有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妻子不堪忍受上门丈夫的行为先后两次将丈夫诉至法院,近日,渑池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双方婚前约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现随张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0月因家庭矛盾,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其于2013年7月撤回起诉。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自认婚前、婚后无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耐心沟通,互谅互让,导致双方自2010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达四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生男孩王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宜由被告继续抚养,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原告应支付王某甲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其18周岁止。原告庭审中自认婚前婚后无财产,对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王某甲18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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