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的定金是否退换原本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在理论过程中双方起争执互相撕扯不下,原告马某某以受伤为由起诉,法院经审理审结了此案。
2014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张某某及其家人到原告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开设的牵手婚庆公司,协商不再举行婚礼一事。张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发生撕扯,导致马某某身上多处擦伤,住院12天。渑池县公安局作出渑公(城东)行罚决字(2014)0748号行政惩罚决定书,以2014年5月31日17时许,张某某与牵手婚庆公司老板马某某夫妇发生口角,与马某某夫妇发生撕扯,殴打过程导致马某某身上多处擦伤,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书已执行。
另查明,马某某住院的费用:医疗费1169元,误工费96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96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649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婚礼是否举行、定金是否退还发生纠纷,相互撕扯致使原告马某某身上多处擦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发生纠纷后,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互相撕扯,导致原告马某某受伤,实属不该。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受伤是张某某所为,马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某某不能理智解决问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2554元;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