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却因土地承包伤了和气,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于1998年9月10日经土地延包,承包耕地计10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有各耕地块的面积。其中杨树坪耕地面积为2.1亩。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10日。在土地承包期内,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经和被告马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张某某将自己承包的杨树坪2.1亩耕地让与被告马某某耕种,条件为:“由被告马某某负责尽一口人的义务工和交一口人农业税”,至2013年被告马某某已耕种该地块10年。原告张某某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于2013年向被告马某某要求退还承包杨树坪2.1亩耕地,被告马某某予以拒绝,原告张某某请求本村和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原告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有原告依法承包的杨树坪耕地2.1亩。
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应当是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农户,而非自然人,故原告张某某以自然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相关链接】家庭承包经营:(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