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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麻烦多 爱情苦果自己“偿”

发布时间:2015-03-30 09:05:19


    婚姻本是人生之幸事,往往一些人却因一时之快和法律意识淡薄将本应幸福的婚姻旅程走到了尽头。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佟某某与闫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月19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原告先后给付被告彩礼23000元。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被告离家出走并带走原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另被告购置的被子6条,床上用品6套现均在原告处。后双方发生矛盾已经分居生活,原告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500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属违法行为,应予以解除。被告按照农村习俗接受原告彩礼数额较大,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应适当返还。双方同居前,被告购置的财产,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佟某某与被告闫某的同居关系;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佟某某彩礼6900元和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原告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闫某购置的被子6条,床上用品6套;驳回原告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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