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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未果扣押拖拉机 侵犯他人权利反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31 08:04:39


    俗话说好借好还,但是现实中却常常因为借钱不还、变相扣押而扯上官司。近日,渑池法院审结了一起押车催债的案件。

    1999年4月20日,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邵某某借款20000元。2014年6月24日,原告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沐河1004拖拉机在为陈某某犁地时,被告邵某某向其催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张某某犁完地后将其拖拉机开到被告邵某某开办的停车场门前,去找人协调解决双方的纠纷。后双方就还款数额未能协商一致,被告邵某某以张某某没有还清借款及没有支付拖拉机保管费用为由,不让张某某开走拖拉机。2014年7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拖拉机,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沐河1004轮式拖拉机或同类型的拖拉机,在本地的年均纯收入约为4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邵某某以原告张某某没有还清借款为由,阻止原告开走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拖拉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邵某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拖拉机停留期间的损失33583元,数额过高。参照当地同行业的收入及车辆停留时间,车辆停放期间的损失酌定为20000元。被告邵某某认为,原告的拖拉机停放在其停车场,是原告委托保管,不应赔偿损失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邵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沐河1004轮式拖拉机一台;被告邵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20000元。

    相关链接:《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物权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财产)纠纷。返还财产一般须是原物,原物即可以是特定物,又可以是种类物;适用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只能采用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返还财产的权利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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