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一种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式,生活中在一些小事上本着这样的心态就不至于对簿公堂了。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故生非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20时许,村民白某甲、古某某等人骑摩托车在某公路上无故追逐村民杨某,杨某心生怨恨,就打电话让段某某于次日找人帮其去白某甲家讨要说法,段某某听后告知正与其一块玩耍的李某某等人同去。2013年8月1日17时许,段某某伙同杨某、李某某等人乘车到白某甲家就杨某被追逐一事讨要说法。期间古某某与杨某等人在白某甲家门口因口角发生争执,随后赶到的李某某用砖块将古某某头部砸伤,古某某也用砖块将李某某头部打伤。
经鉴定:古某某颜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7厘米,经治疗已痊愈,伤情属轻伤;李某某左颞部损伤,伤情属轻微伤(损伤叁级)。
另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段某某、杨某、李某某共同赔偿古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古某某对段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