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为躲债怪招频出,险象环生。这不,讨债人为索债组织人员车辆上路实施拦截,躲债人为逃避追债竟驾车撞击拦截车辆,造成财物毁坏损失。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4年5月26日8时30分许,王某某因债务纠纷组织人员驾车在310国道渑池县黄花段拦截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的豫CC791#号货车。在渑池县汽车站北50米处,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王某某组织豫MQ165#号蓝色松花江牌面包车挡车讨要债务,仍驾驶货车将面包车撞开后继续向北行驶。后董某、王某某驾驶豫CM637#号白色桑塔纳轿车再次拦截孟某某驾驶的货车,被告人孟某某再次将桑塔纳轿车撞开后驶离现场。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面包车和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共计7655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9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经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6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在正常运行的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撞击、毁坏他人车辆,手段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