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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天命之年七次盗电动车 获刑十月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5-04-09 15:04:48


    子曰:“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知天命形容人到了五十就要一心一意地去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可逆天行。可知天命之年的许某某却干起了违法的勾当,一年内七次盗窃电动车,或送给女友,或丢弃,或变卖。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和3月份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鸿泰广场和渑池县电业大厦对面小寨街,将停放在鸿泰广场和小寨街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绿驹踏板电动车盗走,将该两辆电动车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并告知张某某两辆车系盗窃所得,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两辆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将电动车窝藏并使用。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将该电动车查获并扣押。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2500元。

    2014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又先后五次到渑池县新市场某某路“某某菜馆”门前、渑池县仰韶大厦西侧、渑池县仰韶广场对面金阳光超市门前报刊亭处、渑池县对面迅捷电子行门前和渑池县梦想网吧门口,分别将杨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爱玛电动车、张某甲的一辆红色森地牌电动车、李某某一辆灰色狮龙牌电动车、单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和皮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五辆电动车丢弃或变卖。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辆电动车总价值976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许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并窝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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