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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让车起争执 动手伤人食恶果

发布时间:2015-04-14 09:31:25


    生活中很多事情互相谦让几分便可解决,但是人往往会在气头上将矛盾激化,将小事扩大化。近日,渑池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4年9月15日9时,在渑池县物资局南口车站处,因停车让车,渑池至西村公交车售票员郭某某与渑池至杨村车司机许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渑池至西村公交车司机李某某用平头螺丝刀朝原告许某某身上戳,致使许某某头颈部被戳伤,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2216.00元。被告李某某支付2000元费用。

    渑池县公安局作出渑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09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2014年9月15日9时许,在渑池县物资局南口车站处,因停车让车,渑池城关至渑池西村公交车司机与渑池城关至义马市杨村公交车司机因停车让车发生口角后开始厮打,后渑池至西村车司机李某某下来用平头螺丝刀朝许某某身上戳,致使许某某头颈部被戳伤,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书已执行。

    许某某住院的费用:医疗费2216元,误工费146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00元,照相费60元,停运损失2236元,共计7152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停车让车发生口角,李某某用平头螺丝刀朝许某某身上戳,致使许某某头颈部被戳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发生纠纷后,双方不能理智对待,积极协商,解决问题,而是互相撕扯,导致原告许某某受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许某某经济损失5006元;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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