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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第二天丢失 剩余款项未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5-04-14 09:31:59


    头一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红色东风自卸后八轮汽车一辆并将车开回了家,由于未安全停放,导致第二天车辆丢失。后与购车公司协商由车辆防盗险理赔后支付剩余车款,理赔后先后支付了十二次车款,剩余三万余元未付。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4月29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三门峡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红色东风自卸后八轮汽车一辆,当晚被告将车开回,第二天发现车辆丢失,遂报案处理。因该车购买有防盗保险,2010年11月15日被告到原告处协商剩余车款给付问题,经算账,被告下欠剩余车款160000元,被告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某某公司车款拾陆万元,保险理赔后到公司结算”。后被告车辆理赔后并没有一次性偿还,只陆陆续续先后十二次偿还原告车款122000元,剩余38000元未还,双方发生争执。故原告三门峡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下欠车款3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三门峡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款160000元,有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原告出具还款明细,证实被告陆续偿还122000元,下欠38000元未还。因此原告诉求被告偿还下欠的38000元车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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